广西东兰:出借闲置银行卡 “捞偏财”的他们终被判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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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对韦某爽等三名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宣判。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下旬,被告人韦某爽、岑某东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福建人”、“南宁宝马老板”利用银行卡对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转移或结算,还将名下的银行卡有偿提供给他们,操作转账洗钱。

期间,韦某爽银行卡、支付宝共进账166.46万元,岑某东两张银行卡共进账51.37万元。​

2021年11月底,韦某爽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百度贴吧上家”在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仍联系岑某东,韦某懂、韦某琛(另处理)提供银行卡,并根据“百度贴吧上家”指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

岑某东、韦某懂为获取非法利益,向韦某爽提供银行卡后,在明知韦某爽实施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密码、刷脸等验证服务,帮助韦某爽转移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所得资金。

在这期间岑某东、韦某懂等3人提供4张银行卡给韦某爽,共同转移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违法资金进账共19.9633万元,其中包括被害人转账金额2.7201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爽、岑某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偿租借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韦某爽、岑某东、韦某懂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其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在转账过程中提供人脸识别帮助,共同为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名被告人出庭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某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岑某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韦某懂犯掩饰、隐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来源:河池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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